7月20日,“4·14”案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880万元;犯罪集团其他13人均被判刑1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这是正义的判决,这是法治的胜利,体现了人民法院“黑恶必扫,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
宣判现场
从法院发布的新闻稿中,我们看到:以罗树中为首的3名恶势力组织成员,长期盘踞在益阳,肆意妄为,违法犯罪事实多达20余起,当地老百姓苦该恶势力组织久矣。罗树中、王佐良、罗通虎、彭浩、罗通才、张再来、罗兵先后单独或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25起,犯罪金额既遂9600余万元,未遂1100余万元。此外,罗树中等人还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妨害作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等犯罪行为8起。
公安机关征集线索通告
这里必须要为一审法院——衡阳中院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点一个大大的赞!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罗树中等人可谓是罪行累累,民愤极大。国家之所以重拳出击打击“套路贷”,主要还是在于“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之严重。“套路贷”,顾名思义就是以“借贷”为名,犯罪团伙通过一系列连环圈套套住借款人,以包藏非法占有之祸心,采取威逼、滋扰、拘禁等方式,让受害者陷入以贷养贷如吸食毒品一般的困境,以致无法脱身。“套路贷”不同于一般的高利贷,其危害性却是量级于高利贷。
媒体介绍相关情况
主要危害有:一是肆意侵害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团伙一般有虚增或垒高债务的行为,约定很短的借款期限和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借款利息的逾期违约金,为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准备条件。当借款人还不起钱时,一方面采取非法侵入借款人住宅、打骂借款人、以借款人近亲属相威胁等“软硬兼施”方式催债;另一方面指示关联人员向借款人假称可以出借利息低于原借贷的借款,迫使、诱使借款人向关联人员借款来偿还之前所欠借款,从而套路借款人陷入“拆东墙补西墙,再也补不起”的局面,最终导致处于绝对弱势的个人倾家荡产。二是严重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犯罪集团有针对性地选择经济实力雄厚而短期需资金周转的企业老板放贷,并要求提供多名担保人或可观的抵押财产,通过高利放贷资金的恶性循环、故意通过司法程序冻结、查封企业账户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许多优秀的企业正是因此被高利贷活活拖死,“套路贷”如黑洞般吞噬企业的利润和效益,使企业难以翻身,严重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三是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民间借贷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却以“四两拨千斤”之势的发展。
本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过桥资金周转本是稀松平常的事,而金融机构因法律、政策、国情等原因无法满足全部企业的所有借贷需求,故正常的民间借贷或企业拆借则是企业资金周转的有益补充。而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最终反映在破坏我国宏观国民经济发展上。四是践踏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一方面,犯罪集团用虚假借贷金额的借款协议、对账单和虚假的银行流水等作为证据,通过诉讼、仲裁索要虚增的债务,以骗取司法裁判文书将“套路贷”行为洗白,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犯罪集团无视法律,刀口舔血,在一环套一环的非法放贷中,不仅直接侵害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对借款人威逼利诱,诱发妨害作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其他严重犯罪,带来一系列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人民安宁造成重大影响。